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底稿》)的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底稿》编制目的
编制《底稿》的目的是,记载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工作过程和检查结果,为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供基础材料,作为明确监事会人员检查责任及考核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二、构成及类别
《底稿》按性质和作用分为综合类和业务类底稿
(一)综合类。是指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准备阶段和报告阶段,规划和总结监督检查工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所形成的工作记录。
综合类《底稿》主要指监事会工作日志;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监事会会议纪要;监督检查季度分析材料;专项检查小结;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会议纪要及相关附件;审计等监督部门、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审计报告等文件材料;企业提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与监督检查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件等监事会认为必要的综合材料。
(二)业务类。是指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为执行相关检查程序,达到监督检查目标所编制和取得的工作底稿。具体分为四类:
l、财务会计类。指监事会在检查过程中,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而形成的工作记录。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表项目检查工作底稿;经营业绩指标计算及分析评价底稿以及所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
2、经营管理类。指监事会检查企业管理水平、内控制度有效性、可持续发 展及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所形成的工作记录。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可持续发展事项检查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
3、重大事项类。指监事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国有资产安全、违法违纪违规等重大事项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事项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包括重大事项项目检查工作底稿(重大事项的描述、评价和定性及处理建议)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
4、班子评价类。指监事会在检查过程中,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 人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包括监事会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业绩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的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底稿》编制原则
(一)逐事逐项原则
监事会应按照“逐事逐项”原则编制《底稿》,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二)相关性原则
监事会应紧紧围绕报告内容编制《底稿》和收集材料。
相关的《底稿》之间应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注明编号。
(三)证据收集坚持真实性、重要性原则
监事会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调查、询问、函证以及计算、分析性复核和请专家鉴定等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询问、谈话等方式取证,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同一检查事项有多个证据,根据重要程度收集排列。
(四)格式一致原则
业务类《底稿》按具体类别参考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基本格式(见附件一),监事会可根据具体检查项目调整格式内容。
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和应收账款询证函应使用统一格式(见附件二一六);《监督检查证明材料》专用格式(见附件八),监督检查证明材料应由提供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签名或加盖公章的,应由取证人在备注中作出说明。
四、编制要求
(一)评价客观,条理清楚。《底稿》编制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条理清楚,用词恰当,观点明确,结论客观。
(二)书写规范,前后一致。《底稿》要字迹清晰,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准确无误、前后一致。
(三)专人填写,定期复核。底稿由具体承担检查工作的人员编制,由其他专职监事负责复核;《底稿》的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对《底稿》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