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2〕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两个文件对201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起始时间、调整水平和办法、资金渠道等做了明确规定。
5号文件规定,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4号文件规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特别是退休早、年龄大的,要按照中央提出的要求适当加大倾斜力度。
我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20号)。我省的调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等内容,认真贯彻了国家文件精神。
二、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5号文件规定,2012年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的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陕人社发〔2012〕20号文件与5号文件规定完全一致。
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5号文件规定,2012年调整幅度为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左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测算,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为160元。国家同意我省调整按人均160元的标准掌握;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考虑到我省近半数县区属于艰苦边远地区,同时,为更好地应对物价上涨,扩大内需,我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争取,经国家同意和省政府批准,我省按高于国家规定10%的水平进行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我省养老保险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对我省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四、我省调整养老金方案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5号文件下发后,我省充分发挥省级统筹优势,对全省符合调整条件的141万名退休人员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整合,按养老金水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年度、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等指标进行了统计,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分类进行了统计,做到了底数清楚,数据真实可靠,测算方法科学合理。在时间比较紧的情况下,加班加点组织测算、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和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陕人社发〔2012〕20号文件。
五、我省在2012年调整中,如何按缴费年限进行调整?
在普遍调整中,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让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 “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六、我省在2012年调整中,如何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向高龄人员进行倾斜?
我省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在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让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人员都能充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我省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既让每个退休人员都参加调整,又体现了对年龄较大的退休人员的照顾。即:对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230元;1932年1月1日至1936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4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对年老退休人员的照顾和倾斜比往年有所加大,完全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七、我省在2012年调整中,如何向退休早、年龄大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进行倾斜?
5号文件规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特别是退休早、年龄大的,要按照中央提出的要求适当加大倾斜力度。
我省认真落实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均给予倾斜: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退休科技人员和正高级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他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为体现国家政策要求,考虑到我省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等因素,我省在上述倾斜的基础上,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进行再倾斜: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退休科技人员和正高级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八、这次调整是如何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的?
5号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因此,陕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行业单位按全省)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照顾,也完全贯彻落实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九、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后,如何调整?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107号)文件规定,我省研究制定了《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将我省原已按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由于这项工作将持续到2012年12月31日,因此,分两类情况:
第一类是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直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月享受养老补贴后纳入养老保险人员,这类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调整条件,按照陕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调整养老金。
第二类是按照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月享受养老补贴但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还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的人员,这些人员也纳入到调整范围,分两步进行:每人每月先增加150元,待2012年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陕人社发〔2012〕20号规定重新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重新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从2012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