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9号)要求,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文化企业负责人(含省国资委授权由相关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编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效激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科学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规范秩序。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自律,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已实施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工作,并与监管部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健全,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基本社会统筹费用。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基本年薪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省属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为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并结合企业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承担社会责任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每年发布一次。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核定后执行。当年企业基本年薪未确定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预发。基本年薪核定后,由企业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在0.6-0.9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其中,副职负责人分配系数按0.9确定的,不超过企业副职负责人总数的30%。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实际岗位任职时间为准,按月支付,不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第三章 绩效年薪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经营业绩等综合评价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2。
(二)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省国资委参照《省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参考表》,根据文化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经营业绩、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按年度一次性兑现。
当年企业绩效年薪未确定前,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年度综合考核确定后,由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 任期激励
第十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Σ任期内年度薪酬×30%×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0—1之间确定。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发放。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第一年支付50%,第二、三年分别支付25%。
第十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不得提前预支。
第二十条 未实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省属文化企业,不得向企业负责人发放任期激励收入。
第五章 福利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负责人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水平的3倍。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缴存基数的3倍。
第二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纳入薪酬体系统一监管。
(一)企业负责人除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二)企业负责人按标准领取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津补贴收入,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依据企业相关规定,领取奖金或津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六章 职业经理人薪酬
第二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第二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企业董事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包括选聘、签订完备的书面劳动合同、业绩考核、薪酬水平、退出机制等。
第二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董事会应加强薪酬管理委员会建设,依法依规对董事会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加强业绩考核,建立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薪酬制度。
第三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合理确定市场化薪酬水平,处理好职业经理人与内部其他负责人以及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七章 特别奖励
第三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在年度或任期考核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品牌建设以及企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省政府同意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特别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特别奖励中物质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1倍,精神奖励主要授予奖牌或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与国内、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和先进水平进行对标,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营机制等方面实现赶超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特别奖励。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按照省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企业不得在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支付其他任何货币性收入。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以及所属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支付和福利保障、津补贴等发放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立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 (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不得依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奖励政策自定奖励标准。
第三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四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及各种津补贴。
第四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其薪酬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或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企业每年要将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企业要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待依照职责权限,充分发挥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六条 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一)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二)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企业参股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等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加强和改进薪酬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企业应结合所在地区生活水平和艰苦程度,按国家规定实行境外工作补贴制度。企业负责人按标准领取的有关津补贴收入,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