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引导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文化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6]4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文化企业负责人(含省国资委授权由相关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编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效”统一原则。引导文化企业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特点,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增强业绩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负责人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对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目标完成情况、对标考核工作及领导班子素质和能力评议等情况。
第五条 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采取签订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书、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和先进水平对标以及运用多维度测评等方式对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年度业绩考核与任期业绩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制度。
第二章 年度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业绩考核由社会效益考核和经济效益考核组成(具体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见附件1)。
第八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管理绩效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根据省属文化企业分类情况、所处行业、功能定位和实际发展情况,分企业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细化量化的考核指标(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内容及分值附件3)。
第九条 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其中营业收入目标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除以所有者权益。以上指标在考核时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剔除对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客观因素。
(二)分类指标按照省属文化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短板,根据对企业在改革进度、技术创新、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予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个,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经济效益指标确定以考核基准为基础。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基准值为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因行业周期性下降的企业,可适当下浮考核基准。对于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情况特殊或有变化的文化企业,其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 任期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业绩考核由社会效益考核和经济效益考核组成(具体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见附件2),以三年为考核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确定。
第十二条 社会效益指标与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管理绩效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由各企业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细化、量化后确定。
经济效益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一)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营业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
(二)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利润总额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素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或国有单位直接或者追加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股票)溢价、税收返还、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股票)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
第四章 对标考核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以国际、国内同行业标杆企业进行对标。在企业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营机制、运营效率、资产质量、科技创新、成本控制、投资回报等方面进行对标。
第十四条 对标考核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短板提出,与标杆企业和行业有一定差距的指标作为对标考核指标。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指标及权重;
(三)考核和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初期,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分类监管、分类考核的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企业所处行业、企业实际情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如企业上报的目标建议值客观性较差,省国资委可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由省国资委与省属文化企业签订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八条 考核期内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进行预评估。对完成经营业绩目标可能出现困难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十九条 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程序: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社会效益完成情况和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企业社会效益完成情况和经监事会主席签字确认的中介结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反应的经济效益情况,结合总结分析报告、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和对企业负责人的评价意见、职工对企业负责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评议,对企业负责人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综合评价与奖惩意见。其中,企业负责人业绩完成情况占85%权重,素质和能力评议占15%权重。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省属文化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意见反馈各文化企业。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对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查检查和经济鉴证。
第二十条 对标考核采取对标法方式,根据企业对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形成对标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因清产核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综合评价得分,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省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不与考核结果挂钩。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综合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在0-2之间确定。当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即企业负责人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综合评价结果挂钩,根据任期综合评价系数,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综合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评价结果,在0-1之间确定。当任期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即企业负责人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标考核奖励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奖励,同时给予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奖励,并纳入企业年度单列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适当拉开差距,其中按0.9确定的不超过副职总数的30%。
第三十条 任期综合评价或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评价为D级的企业,省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完成重点项目、发挥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的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中业绩、创新、品牌建设以及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省政府同意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出现重大政治导向问题、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考核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企业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省国资委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剔除影响考核相关因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