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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当期监督暂行办法
时间:2011-06-2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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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时效性,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灵敏性,实现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根据《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当期监督是指: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度集中检查,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报告企业重大情况,防范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  重点联系人制度

 

  第三条  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监事会指定一名专职监事作为所监督企业的重点联系人。重点联系人的工作职责是:承担监事会与企业日常联系,受监事会主席指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搜集分析企业信息资料,拟订监督检查方案,撰写季度工作报告,起草专项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以及填写监督工作日志等。

  第四条  建立季度报告和例会制度。重点联系人每季度应向所在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汇报日常监督工作情况、企业运行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五条  日常监督是指监事会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分析企业月度财务快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访谈座谈等方式,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企业决策程序、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等的监督。

  第六条  日常监督工作贯穿全年。每年年初,监事会应参考前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等资料,起草日常监督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及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中,须对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重要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立即提交专项报告。

 

第四章  专项检查

 

  第八条  专项检查是指监事会根据出资人要求,或对当期监督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开展的专项调研检查。

  第九条  专项检查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结束后须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条  专项检查报告要说明事由、事实,有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五章  集中检查

 

  第十一条  集中检查是指监事会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集中专门时间,以财务检查为核心,对所监督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经营业绩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  集中检查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决算审计相结合,可参考和利用其审计结果。检查时间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

  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监事会应按照《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制框架及内容》(陕国企监办发【2009】05号)的规定,及时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部门应对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汇总,形成综合分析报告上报省政府。

 

第六章  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实行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监事会报告按照《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制度》(陕国资监督发【2010】460号)执行。

 

第七章  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陕国资监事发【2009】179号)的规定,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中,对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或改进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通过适当方式向企业提示。在年度集中检查中发现的、认为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会议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跟踪、督促企业认真整改;企业未予整改的,可由监事会提出,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在企业履行监督职责时,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当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陕国资发【2007】103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