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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运行规则(暂行)
时间:2011-06-2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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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检查的资产量应不少于企业资产总量的40%,在一届任期内要完成对企业全部资产的核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其它重要文件;

    (四)应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监事职责

    (一)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起草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决议等文书;

    (三)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监督检查报告;

    (四)查阅、收集、分析企业相关信息资料,或跟踪企业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主席;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集中检查等形式,及时了解和报告企业重大情况。

    第十条  每年年初,监事会应结合以前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完成本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常监督计划和集中检查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检查贯穿全年。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分析企业月度财务快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访谈座谈等方式,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企业决策程序、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等实施实时、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出资人要求,或对当期监督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开展专项调研检查。专项检查,由监事会工作部门根据出资人要求统一安排部署,或由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  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监事会集中专门时间,以财务检查为核心,对所监督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经营业绩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等情况,开展集中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对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和提示工作根据需要进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于每年7月份完成监督检查形成的重要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交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分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应内容完整、客观公正、及时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须按时间节点完成,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监事会工作部门呈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为涉密文件,其密级根据内容设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运用,按照《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陕国资监事发【2009】17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均采用现场会议方式,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指定的监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在审议有关议题和报告时,可要求董事、经理、财务或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监事会关注的问题,列席会议人员应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所议事项必须经与会的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其它事项,按照省国资委批复各企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六要六不”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事会队伍形象。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坚持出资人监督主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重要子企业监事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运行规则(试行)》(陕国企监发【2007】3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