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现将《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国资监管 企业捐赠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务院国资委,各市(区)国资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2月21日印
共印60份
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开展对外捐赠活动,聚合企业内部捐赠资源,更好地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企业有未弥补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诚实守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五)统一组织。企业对外捐赠,原则上由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对外捐赠,应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六)备案核准。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核准。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置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对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 企业对外捐赠的方式:
(一)除国家和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三)省国资委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九条 企业对外捐赠程序:
(一)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对外捐赠应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形成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外捐赠应经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0亿元,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3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10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5亿元,未达到10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25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7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未达到5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2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5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未达到1亿元,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1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30万元的,应当报省国资委核准。
(三)对按照前款规定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董事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材料应包括对外捐赠请示、相关会议决议、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和捐赠方案等。省国资委收到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核准同意后,企业办理捐赠有关手续。
(四)对不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捐赠方案和捐赠协议等。
前款与本款所称捐赠方案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内容。
(五)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省国资委备案。
(六)企业对外捐赠情况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捐赠行为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未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擅自对外捐赠的,一律认定为个人捐赠,并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
省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对在捐赠过程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的,向受赠人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上年度企业对外捐赠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