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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时间:2010-12-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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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按照规定和要求,就出资人关注的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交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分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应内容完整、客观公正、及时有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国资委代省政府派出监事会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基础上,以财务为核心,对所监督企业年度经营管理、经营业绩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后形成的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6月份提交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的撰写,按照《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编制框架及内容》(陕国企监办发【2009】0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项报告

    第九条  专项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事项、重要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而提交的报告。

    第十条  专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或监管企业决定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或国有资产安全的事项。主要包括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含增资扩投),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破产,以及重要子企业人事任免等事项。重要紧急情况是指: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公共事件突发苗头等。

 

第四章  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报告是监事会根据出资人要求,或对当期监督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检查核实的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后形成的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报告要说明事由、事实,有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专项检查报告应于专项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五章  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报告是监事会工作部门在全面掌握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监事会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告。

    第十六条  综合分析报告应于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提交后2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综合分析报告应上报省政府。

 

第六章  报告处理及运用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十九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工作部门呈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为涉密文件,其密级根据内容设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运用,按照《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陕国资监事发【2009】17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制度(试行)》和《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专项报告制度(试行)》(陕国资发【2006】4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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