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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中介机构暂行办法
时间:2010-01-1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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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选聘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

 

  第四条 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产权变动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评价及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二)监管企业改制、上市以及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按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三)监管企业改制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过程中,所需的经济鉴证证明事项。

  (四)监管企业改制、上市以及对外投资、产权变动、对外担保、资产处置、法律纠纷等需要提供法律服务事项。

  (五)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及管理

 

  第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建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对入库的中介机构实行分类建档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分别成立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中介机构入库及调整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委分管领导任主任评委,有关业务部门和监管企业以及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评委,委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评审工作。

  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和收益管理处、产权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分别负责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筹建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四)处于正常执业状态且业绩优良。

  (五)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国资委选择入库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发布选择中介机构的公告。

  (二)应聘中介机构自愿报名并报送公告规定所需提供的资料。

  (三)各主办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入库中介机构名单和评审意见。

  (五)委办公会审定入库中介机构名单。

  (六)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公示入库中介机构名单。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入库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工作评价档案,并作为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实行淘汰退出制度: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质量不高,所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因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受到委托单位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七)其他不符合省国资委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应当从备选库中选择,并会同监管企业一起选聘。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按业务板块,分别成立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委业务主办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涉及产权变动项目的,还需邀请所在企业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负责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中介机构选聘涉及第三方的,选聘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第三方负责人参加。委纪检监察部门和出资企业监事会负责选聘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需要中介服务的监管企业,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省国资委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内容包括:经济行为批复情况、中介服务事项说明、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相关经验、服务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费用参考价格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并配合省国资委做好选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选聘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抽签和直接委托等四种方式进行。

  1、招标:对涉及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单项服务费用100万元以上的,以及需要采取招标方式的中介服务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

  2、竞争性谈判:对涉及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或单项服务费用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以及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中介服务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

  3、抽签: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或较集中的批量较大的中介服务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抽签程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

  4、直接委托:对原项目的后续服务事项,以及需要采取直接委托的中介服务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直接委托程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选择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聘工作小组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报委办公会审定。

  (二)选聘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确定邀请名单,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选聘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选聘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选聘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选聘工作小组采取打分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评标,初步确定中标人,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七)选聘工作小组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企业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业务服务合同,并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聘工作小组制定竞争性谈判工作方案,提出竞争性谈判中介机构名单,报委办公会审定。

  (二)选聘工作小组邀请谈判对象进行谈判。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人。

  (四)选聘工作小组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企业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业务服务合同,并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抽签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聘工作小组制定抽签工作方案,并由委分管领导审定。

  (二)选聘工作小组根据对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监测情况,对中介机构作出综合评审,确定抽签范围。

  (三)选聘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抽签通知。

  (四)选聘工作小组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抽签仪式公开进行。

  (五)选聘工作小组公布抽签结果,中介机构签名确认。

  (六)业务主办部门向中介机构发出委托书。

  (八)企业与中签的中介机构签订业务服务合同,并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直接委托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原项目的后续服务事项发生时,由业务主办部门按照公平合理、节约费用的原则,结合企业原项目与后续服务事项的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的意见。

  (二)委分管领导审定委托意见。

  (三)业务主办部门向中介机构发出委托书。

  (四)企业与受托中介机构签订业务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并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

  (一)费用确定。中介服务费用应当综合考虑行业指导定价、业务市场价格、工作总量、服务质量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不高于行业指导价格的50%为原则确定。其中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服务费用由选聘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确定,抽签和直接委托的服务费用由企业根据上述原则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确定后,由企业或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在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二)费用支付。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委托事项后,企业或委托方先按合同约定支付80%的中介服务费用;半年后中介服务项目经审查尚未发现问题,再支付剩余中介服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原则,省国资委加强对中介机构选聘及中介机构执业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工作要求以及委托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将受托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不得为关联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从事中介服务业务。对在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示谈话处理;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应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三年内不准进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服务范围;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终止委托合同,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五年内不准进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服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选聘工作小组及监管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省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须从国资委备选库中选择,选聘办法及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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