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产权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西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主体包括产权转让方和产权受让方。转让方是指转让标的的合法持有者,受让方是指转让标的的购买者。产权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进场交易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业务可以实行会员代理制。
第八条 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级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执行。
第九条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预先审批的项目,应当在转让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进场交易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交易范围具体包括:
(一)非公司制企业的产权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的产(股)权转让;
(三)企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使用权的转让;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
(五)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其他业务。
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电子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指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拍卖,指转让产权有两名或以上意向受让人,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招标,指转让产权有两名以上意向受让人,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投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电子竞价,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一般应当按交易申请、转让登记、信息披露、受让登记、组织交易、出具凭证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申请
产权转让方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产权交易申请书及相应资料。一般包括:
(一)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书;
(三)转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五)批准产权转让的文件和有关证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转让登记
交易所对产权交易申请书、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交易条件以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交易主体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交易所对审核通过的产权交易材料,按照规定内容及格式进行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方式和公告时间,由转让方与交易所协商确定。公告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设置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交易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项目推介。
第十六条 受让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披露期内向交易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一般包括: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行为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证明;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转让行为涉及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人的,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若优先购买权人有购买意向的,应当按规定在交易所进行受让登记。
交易所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书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
第十七条 组织交易
交易所可以协助交易双方进行意向性洽谈和实地考察。
公告期满后,交易所根据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个数及有关情况与转让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并按照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所的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的合同格式条款由交易所按照《合同法》制订。
第十八条 出具凭证
交易所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 价款结算
产权交易款项通过交易所结算的,应当与交易所另行签订结算协议。
第二十条 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双方凭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到国资、工商、土地、房产、税务、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交易: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受限制或消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司法机关立案,尚未结案的;
(四)依法不得参与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产权交易活动:
(一)第三方与转让方对转让的产权有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交易暂时不能进行的;
(三)依法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或第三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停产权交易的书面申请。交易所收到暂停交易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暂停的决定;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应当报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活动暂停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可提出恢复或终止交易的申请,也可提出延长暂停期限的申请;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应当报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确认。
第二十五条 交易暂停结束后,交易活动继续进行的,暂停时间不计入公告时间。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产权交易活动暂停满六个月,没有提出延长暂停期限或恢复交易申请的;
(二)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第三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第三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终止交易活动的书面申请;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应当报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受理的终止交易项目应当在产权市场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在受理暂停或终止交易期间交易双方不得签订成交合同。
第三十条 在交易所进行的产权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所或产权市场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交易所提请产权市场监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的会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交易所提请产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主体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交易所提请产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