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省属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加快企业改革步伐,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省属优秀企业,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出的荣誉奖励。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奖项名称
第三条 参加评选省属优秀企业的范围,是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
第四条 省属优秀企业奖项设任期奖和年度奖。任期奖项名称为业绩优秀企业。年度奖项名称为重大项目建设优秀企业、上市融资优秀企业和改制重组优秀企业等。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设置其它奖项。
第五条 任期奖在每一任期或相当于一个任期考核结束后评选。年度奖在每一年度考核结束后评选。
第六条 省国资委按照任期和年度奖项评选条件和适当比例评选出省属优秀企业,无符合条件企业可空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加评选优秀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的重大决策,完成与省国资委签订的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指标。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四)在评选时期内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以及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件。
第八条 获得业绩优秀企业的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期内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显著提高,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优秀水平,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分别被评为A级。
(三)重视科技创新工作,任期内集团公司或子企业(投资类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除外),承担牵头或主要研发任务的项目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第九条 获得重大项目建设优秀企业的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项目的实施履行了《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三)项目组织措施得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投资计划提前或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 获得上市融资优秀企业的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境内外通过资本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融资的省属企业(包括所属子企业)。
(二)境内外通过借壳实现上市融资的省属企业(包括所属子企业)。
(三)省国资委对上市融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获得改制重组优秀企业的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改制重组工作操作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三)能够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和发挥企业品牌效应进行资产重组。
(四)能够最大限度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职工队伍稳定,无群体性事件发生,无进京访、进省重复访(两次以上)。
(五)改制重组后企业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显著提高,主要经济指标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监管企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直接向省国资委提出自荐;省国资委相关处室也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条件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推荐。
(二)评审。
1、资格审查。由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推荐企业,并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企业;
2、初评。由考核领导小组对候选企业进行初审,形成初审入围企业;
3、组织考察。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初评入围企业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提交考核领导小组;
4、综合评审。由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入围企业,综合遴选,提出获奖预选企业。
(三)审批。省国资委研究确定获奖企业。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优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由省国资委分别授予荣誉奖牌,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属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一)融资额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融资额10—30亿元(含30亿元),奖励人民币40万元。
(三)融资额30—50亿元(含50亿元),奖励人民币60万元。
(四)融资额50—100亿元(含100亿元),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五)融资额100亿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二、省属国有控股子企业注册地不在陕西省境内,其上市融资奖励标准按上述标准的3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