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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涉及经营性国有产权委托拍卖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5-1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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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执行程序,增强拍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产权的合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涉及经营性国有产权的委托拍卖地点、拍卖公告范围及媒体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经营性国有产权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含资源性国有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

二、各级法院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经营性国有产权的,原则上应要求委托拍卖机构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

三、拍卖时各级法院应要求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统一发布拍卖公告。发布拍卖公告的范围和媒体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四、人民法院决定中止拍卖程序的应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法公示。

五、拍卖完成后,人民法院应要求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证明》。

六、人民法院执行中凡涉及拍卖中央、外地在渝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的,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日开始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年二月一日

附: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涉及经营性国有产权委托拍卖地点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我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涉及经营性国有产权委托拍卖地点等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05]12)已于200521下发。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经与相关部门协调,现就委托拍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渝高法[2005]12号《关于民事执行中涉及经营性国有产权委托拍卖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中所指经营性国有产权包含国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内。

二、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将预交保证金直接汇入委托法院案款账户;拍卖成交款由买受人在规定时限内汇入委托法院案款账户。

三、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成交款到账后七日内(节假日顺延)书面通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向委托法院出具《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证明》。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