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我委文件资料的管理立卷工作,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原则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各处室、事业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文件资料承办处(室)、事业单位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办理结束后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时应将经办的文件资料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我委人事档案、委监管企业领导人事档案,由主管处室负责管理,办公室协助。
三、各处(室)、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职责
1、了解本处(室)、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掌握本处(室)、事业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处(室)、事业单位的文件材料;
2、认真执行归档制度,对本处(室)、事业单位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档,每年的3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办公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本处(室)内部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履行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四、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2、上级机关、机关各部门发来的与我委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3、我委对外的正式发文以及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4、我委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5、我委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6、我委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7、我委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8、我委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我委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一)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坚持处(室)、事业单位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处(室)、事业单位均应指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处(室)、事业单位的文件资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1、办公室收集
凡以我委(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办公室、国资委党委办公室)产生的公文(含定稿和三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领导批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2、各处(室)、事业单位收集
(1)由不同处(室)、事业单位参与办理的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或牵头)处(室)收集归档。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处(室)、事业单位收集归档。
(2)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交办公室归档。
(3)委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处(室)、事业单位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办公室办理归档。
(二)文件材料的归卷制度
各处(室)都要建立完善文件材料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保管。
1、资料送交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处(室)档案管理人员归卷。
2、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归卷文件材料,并在进行详细的登记注明。
3、案卷质量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办公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归档资料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等要及时送办公室存档。
(三)档案的管理和查阅利用
1、档案的管理
(1) 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措施,保持整齐、清洁、通风。
(2)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3)库房钥匙专人保管,其他人员无故不得入内。
2 、档案的查阅利用
(1) 委党组、委行政会议记录以及其他属于保管范围的档案资料,一般不予查阅,如确需查阅,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2)查阅中央、国务院绝密文件,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历年的、大批的档案,由委领导审批同意。
(3)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与本处室业务(工作)有关档案,准予查阅。借阅本业务以外的档案,需经办公室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4)查阅人事档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5)外单位查阅本局档案,必须持有本该单位介绍信,经委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3 、档案的鉴定与移交
1、档案销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同时要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列入档案保存。
2、定期向当地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在移交进馆档案时,应按相应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档案检查
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档案质量检查。对于没有及时归档或者归档资料不全、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六、本办法自领导批示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