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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3-1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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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委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要求,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要求,我们对《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委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2014年9月5日 

 

附: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2012年4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的公文,是省国资委在实施国资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省国资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省国资委文件、省国资委函、省国资委办公室文件、省国资委办公室函;省国资委党委文件、省国资委党委函、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第七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省国资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部门、各企业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省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条  属于省国资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确需行文的,应当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可由省国资委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上级机关同意字样。

 

    第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确需报送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向省政府或办公厅报送的文件,一般以省国资委名义行文;向省委或办公厅报送的文件,一般以省国资委党委名义行文,其中请示或报告的份数为15份,请示需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行文中涉及到省级其他部门或委内有关处室职能时,应主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或处室之间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行文。

 

    第十五条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机关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示性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同级或同一管理层次的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除办公室外,省国资委内设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便函”形式与相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第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委内重点业务工作实行会审制度,凡未经会审的重点业务工作一般不能对外行文。

 

第三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拟办、承办、催办、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收文处理

 

    (一)受理公文的范围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其各部门,群众性社会团体、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及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党组织日常管理的中央驻陕企业,直属事业单位,联系的行业协会等主送或抄送省国资委的公文,以及其他属省国资委职能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公文。

 

    (二)所有报送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的公文均由机要室统一接收。接收公文时,机要室应认真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签收公文应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签收绝密件、机密件应登记公文序号;签收特急公文应注明签收时间。收文分为办件和阅件,对主送省国资委需要答复、办理或反馈结果的公文为办件,需要送委领导和有关处室阅知的公文为阅件。

 

    (三)对需要办理的公文重点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来文是否属公文受理范围;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报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对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送委领导阅批或交有关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承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处室;对紧急公文,应标明办结时限。

 

    (五)委领导和各处室直接收到公文,或参加会议后带回的材料,应当及时转交机要室按程序办理。特别紧急的公文,可在办理的同时到机要室补办登记手续。

 

    (六)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或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办理意见,经原批办的委领导审定同意后,及时退机要室转送相关处室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传递

 

    (一)公文的传批、传阅顺序原则上按照委领导的排序,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如委领导出差(访)等,可以合理调整,切实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二)公文传批、传阅过程中,委领导批示有关处室阅处的,一般需待公文传批完毕后再转相关处室;时限紧急的,由机要室复印送承办处室先行办理,原件继续传批。

 

    (三)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传递工作,每日及时和机要室搞好文件交接。文件交接时,要严格履行签字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文督办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督办工作。坚持完善督办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重点工作或事项的督办,有效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公文办理完毕后,主办处室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告机要室,并办理销号手续。

 

    (三)未能按时办结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需要书面作出说明的,及时说明情况,同时抄送办公室备案。

 

    (四)办公室要对各处室办理的重要文件重点督办,急件及时督办,日常文件定期督办,每月通报一次各类文件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制、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文拟制

 

    (一)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凡拟提出新的制度、规定的,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做到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4、人名、单位名称、地名、数据和引文应当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5、文稿中不得引用中央、省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内部讲话,不得以政策、法律、法规的未定稿作为拟文的依据。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0、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11、涉密公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

 

    12、拟制公文一律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严禁用铅笔或圆珠笔。

 

    (二)转发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文件:

 

    1、对上级机关和其他平级机关的正式文件,可根据需要予以转发。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要求。

 

    2、转发涉密文件应标注相应密级。

 

    3、下列文件不得转发:各种绝密文件、资料;中央、省领导同志未公开的内部讲话;规定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重要措施的未定稿;其他不得转发的文件。

 

    (三)拟制公文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处室应报请委领导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

 

    第二十六条  公文审核

 

    (一)为保证公文质量,省国资委实行二级核稿制度。拟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办公室,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除紧急事项外,公文送委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室审核,不得先签后核。

 

    (二)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各项政策、法规,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行文方式是否妥当,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等。

 

    (三)公文审核中,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拟文处室协商或请其修改;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处室领导确认,核稿人员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  公文签发

 

    (一)各处室报送委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2、必须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出差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

 

    3、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领导阅批。

 

    4、送签的文稿应当为誉清稿。

 

    (二)公文的签发,实行权责结合的原则。

 

    1、以省国资委(党委)名义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由省国资委主任(书记)或主任(书记)委托其他领导签发,主任(书记)到外地出差时,由主任(书记)授权, 由主持工作的其他领导签发。

 

    2、以省国资委名义公布的规章、决定,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重要公文,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委托其他领导签发;其他公文,按照职责分工由委领导签发。以省国资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报委领导签发。

 

    3、以省国资委党委名义公布的决定、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重要公文,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其他领导签发。其他公文,按职责分工由委领导签发。以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报委领导签发。

 

    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如涉及其他委领导分管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批请相关委领导核发或报请省国资委主要领导签发。

 

    5、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八条  公文印制

 

    (一)公文正式送印前,由机要室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如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二)省国资委公文由机要室编号后送印。

 

    (三)省国资委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主办处室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凡以省国资委(党委)名义发文,上行文编号陕国资(党)字,平行文或下行文编号陕国资(党)x发(“x”为拟稿部门的缩编号)。凡以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名义发文,上行文编号陕国资(党)办字,平行文或下行文编号陕国资(党)办发。会议纪要、送阅件的按年份累计编号。

 

    (四)公文的印制份数根据文件的发送范围和有关规定确定。主办处室需要增印公文,须提出意见,由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五)公文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校对。校对应消灭漏字、多字、错字等对公文格式、排版清样等进行检查。校对人应签署姓名。改定的清样,由文印部门付印。印制好的文件要做到无缺损,版头鲜明,套印准确,裁切整齐,无脏污、倒头、多页、缺页、白页、错页等质量问题。

 

第五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处室应当及时退回机要室。为了方便工作需要暂时由本处室保存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国资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整理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所有文件集中移交办公室统一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归档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来文、报告办理过程的签报、领导批示等)整理后,送办公室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省国资委主办的,由办公室整理立卷;其他部门主办的,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省国资委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照《陕西省国资委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复印或翻印的以外,经委保密委(办)批准,可以复印或翻印。复印或翻印时,应当注明复印或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发送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省国资委复印件”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汇编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制定的可公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应当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等程序后及时上网公布。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公文在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过程中,属于国家秘密件的按《陕西省国资委保密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办理,虽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属于工作秘密(如省级领导重要批示件等)的文件,任何处室和个人在公文正式印发前不得私自复印、传抄和泄露。

 

    第三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后,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销毁公文的清单,由办公室妥善保存备查。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及时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纪委、监事会、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公文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