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
二、申报条件: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应办理变动产权登记: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3、企业名称改变的;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产权登记业务在省国资委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网上登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所需申报材料在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具体登记事项合规性资料目录中列示。
主要包括以下资料:1.业务办理申请文件;2. 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3. 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4.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5. 其他所需资料。
四、办理流程:
1. 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
五、承办处室:资本运营处
六、联系人:李丽 马一宁
七、联系电话:88660095 88660097
八、服务对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九、办理期限: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注:7-8月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