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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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相关规定,严禁中央企业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原则上中央企业不得对其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地方国有企业原则上参照中央企业进行管理,具体情况建议咨询相关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扩展:关于能否向民营企业提供借款,地方国有企业原则上参照中央企业进行管理。“1号文”规定严禁中央企业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民营企业作为地方国企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地方国企不能向民营企业提供借款。问题中提及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现已废止。
依据: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以及《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中央企业不能向集团外企业借款。
监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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