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评估
来源:资本运营处 发表时间:2022/8/5 11:03:17

一、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陕国资发〔2017〕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国资产权发〔2017〕108号)

二、申报条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监管企业负责备案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按照管理权限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 需要核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3.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 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6. 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

7.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的承诺函;

8. 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

9. 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

10. 其他有关材料。

(二)需要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2.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 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6. 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

7.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的承诺函;

8. 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

9. 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

10. 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1. 需要核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逐级上报初审,经所监管企业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2. 需要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省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及时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3. 省国资委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核准文件或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承办处室:资本运营处

六、联系人:刘鹏

七、联系电话:88660091

八、服务对象:经省政府、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九、办理期限: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注:7-8月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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